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山陞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弘城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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