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4年度,451號
MLDV,104,苗簡,451,2015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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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山陞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弘城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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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