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4年度,760號
MLDV,104,苗小,760,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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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760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被   告 吳毅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裁 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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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