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756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黃祥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5283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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