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05號
MLDV,104,司票,405,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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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淑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8654號民事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確定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
  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提出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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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