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淑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8654號民事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確定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
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提出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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