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73號
MLDV,104,司拍,73,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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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馨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慶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 7 日通知命其於通知送達次日起7 日內補正最新不動產登記 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及執行標的之附表,此項通知於民國10 4 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 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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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