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賴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淑華於民國91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92年10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7日止累計43,937元正
未給付,其中10,339元為本金;27,975元為利息;5,62
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賴淑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7日止累計148,9
70元正未給付,其中39,020元為消費款;106,349元為
循環利息;3,6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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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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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淑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339 │ │8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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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賴淑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9020 │ │8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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