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09號
MLDV,104,司促,6609,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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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張采樂即張家鈺
      曾周堂
      張金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張采樂即張家鈺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國
     立聯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曾周堂張金妹為連帶保
     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
     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
     78,45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
     伍日( 即102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開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 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65,927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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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