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538號
MLDV,104,司促,6538,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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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3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準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壹拾玖
  元,及其中貳萬叁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按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肆佰
  元、延滯第三期以上當期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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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