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82號
MLDV,104,司促,6482,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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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金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1月日9 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已於104 年7 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 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 記 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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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