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89年度,964號
FSEV,89,鳳簡,964,20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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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應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一紙,未獲兌現,而聲請鈞 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三四九五號),查該本票係原告參加 訴外人詹德權召募之互助會,為繳納會款而簽發,上開本票債務早已全部清償完 畢,而未將系爭本票退還原告,此有會首簽章收據可稽,被告竟重複再向原告請 求,實無理由,爰訴請確認鈞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三四九五號民事裁定主文所 示本票債權額二萬元不存在等語。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係原告簽發交付會首,再 由會首交付被告供作互助會之擔保,然會首並未清償會款,被告為合法執票人, 非被告重複請求,原告主張實無理由等語作抗辯,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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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