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361號
MLDV,104,司促,6361,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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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羅琬婷
      吳碧雲
一、債務人吳碧雲羅琬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
  肆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琬婷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吳碧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1筆,總計新
     臺幣(以下同)402,553 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 期,
     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 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羅琬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 年5 月1 日(即第3 期)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
     餘欠本金394,279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吳碧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四) 另督促程序部分修正條文已於104 年7 月3 日生效,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因作業平台尚未開放夾帶「釋明請
     求之證據」檔案功能之故,懇請鈞院准予債權人之釋
     明文件另寄。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
     款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碧雲、羅│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394279│琬婷   │5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0月2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0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碧雲、羅│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4279│琬婷   │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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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