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羅琬婷
吳碧雲
一、債務人吳碧雲、羅琬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
肆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琬婷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吳碧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1筆,總計新
臺幣(以下同)402,553 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 期,
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 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羅琬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 年5 月1 日(即第3 期)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
餘欠本金394,279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吳碧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四) 另督促程序部分修正條文已於104 年7 月3 日生效,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因作業平台尚未開放夾帶「釋明請
求之證據」檔案功能之故,懇請鈞院准予債權人之釋
明文件另寄。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
款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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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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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碧雲、羅│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394279│琬婷 │5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0月2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0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碧雲、羅│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4279│琬婷 │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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