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4年度,23號
MLDM,104,交訴,23,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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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稿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股別:申
案號:104年度交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綸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庭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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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