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4年度,363號
MLDM,104,交易,363,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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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昭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規定 。
三、查本件告訴人康智欽告訴被告黃昭鴻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 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 4 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在 卷可稽,依照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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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