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43號
MLDM,103,附民,43,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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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溫詠鈞
被   告 吳東倫
法定代理人 吳依芝
訴訟代理人 吳聲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85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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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