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141號
HLDV,104,監宣,141,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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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趙小燕
代 理 人 周靖琳
相 對 人 周來福
上列當事人間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為相對人甲○○之配偶。相對 人因患有腦中風,前經鈞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以104年度監 宣第9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丙○○ 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長女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已向鈞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業經鈞院於10 4年9月8日以花院美家宜104監宣92字第010920號函准予備查 在案。現因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甲○○病情未見起色,因 病需以灌食方式餵食,故須購買特殊調配奶粉食用,大小便 失禁須長期使用尿片替換,長期臥床亦須長時間使用空調設 備,故每月所需支出相對人照護、醫療及日常生活費用等費 用約新臺幣(下同)36,687元(未含水電費),因費用過高 ,期能出售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以所得之款項作 為日後支出相對人照護等費用,爰聲請准許聲請人處分相對 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 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 1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監護人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之財產,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 得為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甲○○之配偶,甲○○前 經本院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92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為其之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長女乙○○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聲請人業已會同乙○○向本院陳 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92號卷宗查核無訛。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罹患腦中風,目前與相對人一同 居住,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整日照護相對人,而長 女乙○○於下班後會協助照護人,每月所需相對人照護、 醫療及日常生活等費用約36,687元,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上 開照護費用等情,業據提出照顧費用計算用明細表、台灣 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 通知及收據等件在卷綦詳(見本院卷第26至28頁),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92 號卷宗查核無誤 ,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能力負擔相對人之照護費用。又相對 人可處分存款帳戶僅餘59,630元,有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 1份在卷可證(見104年度監宣字第92號卷第74頁),顯見 相對人僅有之存款已不足支應上開照護費用。固相對人子 女為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人,然相對人所需前揭照護及相關 醫療費用甚高,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賣得價金, 支付該照護費用,尚屬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准許處分相 對人之不動產僅如附表所示之2 筆,應屬為受監護人之利 益而為本件聲請,且相對人之長子及次子周志豪周志傑 均同意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支付相對人之照 護、日常生活等費用,有同意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20頁),堪認聲請人主張其已無力負擔相對人之照護、 醫療及日常生活費用等語,應屬有據。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項、第164條第1項第9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美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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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地號、 │面積(平│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號│ 建物建號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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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中縣清水鎮(現│ 9,269 │500000分│ 甲○○ │
│ │改制為台中市清水│ │之581 │ │
│ │區)銀聯段1668-0│ │ │ │
│ │000 地號 │ │ │ │




├─┼────────┼────┼────┼─────┤
│2 │台中縣清水鎮(現│ 99.22 │5分之1 │ 甲○○ │
│ │改制為台中市清水│ │ │ │
│ │區)銀聯段04610-│ │ │ │
│ │000 建號建物(門│ │ │ │
│ │牌號碼:鎮政路27│ │ │ │
│ │號3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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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