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藝術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曼麗
代 理 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友用、王昱雯、王桂霜、友信建設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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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表示雙方認知差 距頗大,且均未有讓步協調之可能,請求准逕為訴訟程序等 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4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 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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