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4年度,224號
HLDV,104,司調,224,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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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鍾環寶
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
代 理 人 陳怡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傳棟間返還價金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 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具狀表示本案雙方協議不協致調解不 成立,請求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4年1 1月18日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 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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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