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015號
HLDV,104,司促,6015,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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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15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債 務 人 楊陳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0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陳秀妹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7047元│     │08月01日起 │      │利息     │
│  │   │     │      │      │       │
├──┼───┼─────┼──────┼──────┼───────┤
│ 002│新臺幣│楊陳秀妹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7047元│     │02月01日起 │      │利息     │
│  │   │     │      │      │       │
├──┼───┼─────┼──────┼──────┼───────┤
│ 003│新臺幣│楊陳秀妹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7047元│     │08月01日起 │      │利息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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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