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21號
HLDM,104,聲,721,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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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學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4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貳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 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於104 年1月9日下午4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 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 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惟該案扣案晶體2包(甲 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母親江金蓮於103年12月12日上午6時26 分許,至被告位在花蓮縣鳳林鎮○○路000 號居處打掃時, 在該居處酒櫃上發現後將該等物品交予員警扣押,業經證人 江金蓮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警卷第3頁至第5頁),是該扣案 之晶體2 包非供被告於該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 ,未於該判決併予沒收,有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7 號判決在 卷可查。又查該晶體2包經警送請鑑定,鑑定結果為該晶體2 包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2898公克、0. 1373公克),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年3月11日 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暨其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偵卷第 22頁至第2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時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 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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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