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948號
TTDV,104,聲,948,2015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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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黃金花
代 理 人 陳銘良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
月9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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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