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948號
TTDV,104,聲,948,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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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陳黃金花
代 理 人 陳銘良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於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8382號強制 執行事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東簡聲字第14號裁定命聲請 人供擔保後,得於本院103年度東簡字第213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現因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撤銷上開停止執行之裁定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間上開停 止執行事件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訛,固堪認 屬實。惟查,本院所為上開停止執行之裁定,乃係以聲請人 供擔保為要件,而准予「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前 」暫予停止強制執行之程序,又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既 經判決確定,則上開停止執行裁定所定暫予停止執行之期限 顯已屆至,自已不生停止執行之效力,是債權人仍可執原執 行名義促請執行法院續行執行,尚無撤銷原裁定之必要。且 本院亦查無強制執行法有何關於當事人於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確定後,得另為聲請撤銷該裁定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本 件聲請核非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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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