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1號
TTDV,104,司執消債清,1,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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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王洵怡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汪美伶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民國104
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鄭閔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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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