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554號
TTDV,104,司促,4554,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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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債 務 人 李明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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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