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16號
TTDV,104,司促,4416,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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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1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槐
代 理 人 呂道宗
債 務 人 林弘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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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