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08號
TTDV,104,司促,3808,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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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洪晟㨗
債 務 人 洪允城
債 務 人 洪林悅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叁仟叁佰貳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獨資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
  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
  ,兩者主體不同,不應由後一主體負法律上責任(參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意
  見)。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振東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惟所提出釋明文件借據影本所載借款人振東工程行之負責人
  為債務人洪晟㨗,與現振東工程行為第三人黃淑姿獨資經營
  ,權利主體不同,尚難認債權人對黃淑姿振東工程行有債
  權存在,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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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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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3,600元    │ 104年5月3日起至  │百分之2.375 │ 104年5月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56,000元    │ 104年5月23日起至 │百分之2.375 │ 104年5月2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444,439元    │ 104年5月27日起至 │百分之4.888 │ 104年5月2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3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870,400元    │ 104年5月3日起至  │百分之2.375 │ 104年5月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4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317,324元    │ 104年5月23日起至 │百分之2.375 │ 104年5月2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5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1,778,289元   │ 104年5月27日起至 │百分之4.888 │104年5月2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6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1,723,269元   │ 104年5月12日起至 │百分之3.368 │ 104年5月1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7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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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