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增鑫
顏世綱
謝健鵬
林壯垣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張增
鑫、顏世綱、謝健鵬、林壯垣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分
別為新臺幣(下同)1,537萬2,464元、1,226萬8,786元、747萬
2,850元、246萬1,056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1,016元、17
萬9,964元、11萬2,578元、3萬8,1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