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49號
TTDM,104,訴,149,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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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士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 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273 條第 1項、第274條、第276條至第278條規定之事項,刑事訴訟法 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依法行合議審判之案件, 為準備審判起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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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