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22號
TTDM,104,訴,122,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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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庭毓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范宏凱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2212、2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庭毓范宏凱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104 年9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 年11月25日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綜合卷 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被告二人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 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客觀上被告二人對遭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以逃 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犯險誘因亦隨之提升,若 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 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審酌被告販賣第三級次 數及販毒行為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 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二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 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因認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4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麗 芳
法 官 蔡 立 群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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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