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秩字,104年度,24號
TTDM,104,東秩,24,2015112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東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被移送人  張誠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11月3日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誠鈞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張誠鈞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11月1日15時20分許。(二)地點:臺東縣臺東市○○路00號前。
(三)行為:將強力膠擠入塑膠袋中,用手搓揉塑膠袋,藉以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誠鈞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現場平面圖1份。
(三)現場照片4張。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 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一般人於吸食強力膠後,除有生理反 應外,並會產生心理上之變化,能使個人知覺、經驗改變, 情緒極端變化,與現實脫節,甚至有精神與軀體分離之感等 情形,強力膠應屬迷幻物,且非「肅清煙毒條例」(現該條 例已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現該條例已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指之毒品 或管制藥品,是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所規範之 範圍。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強力膠,有上開證 據在卷可佐,合於前揭規定,應依法裁罰。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上開行為,已足生負面影響於公共秩序 及社會安寧,惟念其事後坦承非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素 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與所生危害之程度等一切情 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 只, 雖未扣案,惟係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 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爰依同法第22條第3 項前段 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