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04年度,1號
TTDM,104,原重附民,1,2015113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胡冠文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附民被告  賈易真
      莊于評
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103 年度原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