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35號
TNDV,104,除,335,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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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黃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告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月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狀上載明其聲請除權之「股票『4』 張,如附 件所示」等語,經核,其附件公示催告裁定上所載股票僅有 「3」張,且其登報內容亦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僅有「3」張 ,是本件審理範圍僅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附此敘明。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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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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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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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3227-5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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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22850-5 │ │1 │100 │ │
├──┼──────────────┼──────────┼──────┼───┼────┼───┤
│0003│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34837-0 │ │1 │3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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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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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