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71號
TNDV,104,重訴,271,2015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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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原   告 林清隆
      曾自成
      李進生
      曾秀幸
      李奕橋
      李寶龍
      林陳桃
      林岳峰
      黃鳳珠
      陳莊素珍
      莊志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被   告 郭楊玉換
訴訟代理人 郭建志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 是以,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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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