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97號
TNDV,104,訴,797,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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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   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訴訟代理人 朱自立
被   告 杰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0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零肆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
(一)被告黃萬枝於民國102年7月1日前之某日,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號「杰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杰蔚 公司)接受自稱「許進財」之成年男子之邀約,與「許進 財」及自稱「鄭國柱」之成年男子等人(「許進財」、「 鄭國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合組詐騙集團,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黃萬枝擔任 杰蔚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由「許進財」於102年7月1日 陪同黃萬枝前往新北市政府辦理將杰蔚公司負責人變更登 記為黃萬枝,於102年7月3日獲准後,再由「許進財」陪 同黃萬枝於102年7月18日至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將以 杰蔚公司名義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登 記之杰蔚公司負責人同樣變更登記為黃萬枝,旋由黃萬枝 概括授權「許進財」、「鄭國柱」以杰蔚公司名義簽發支 票對外進行交易。又由「鄭國柱」負責覓得劉昶永所有之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廠房(下稱杰蔚 公司永康廠房),並會同「許進財」、黃萬枝前來查看同 意承租後,於102年7月2日,由黃萬枝以杰蔚公司負責人 身分出面與劉昶永簽訂租賃契約承租上開廠房作為杰蔚公 司在南部之據點,旋黃萬枝、「許進財」、「鄭國柱」即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鄭國柱」於102年9月間 與原告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帝公司)先行接洽



進行採購並正常付款,使南帝公司人員放鬆戒心,旋於如 附表一所示時間接續訂購如附表一所示貨物,並交付支票 3-4紙佯為支付貨款,使南帝公司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 「鄭國柱」等人有交易之真意,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 貨品。嗣因接獲銀行通知南帝公司如附表二所示支票退票 ,南帝公司無法聯繫「鄭國柱」,撥打杰蔚公司電話亦無 人接聽,始知受騙。
(二)經原告依法提出告訴後,檢察官認定被告黃萬枝詐欺罪證 明確,業已起訴被告黃萬枝在案,鈞院刑事庭以103年度 易字第1122號刑事案件判決被告黃萬枝有罪在案。而原告 因遭受被告黃萬枝詐騙而受有損害,因此被告黃萬枝應負 故意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杰蔚公司對於其負 責人即被告黃萬枝因執行職務所加於原告之損害,依民法 第28條規定,亦應與被告黃萬枝負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原 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28條之規定,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賠償原告之 貨款損失共1,593,134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三)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93,1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生意往來不是我親自做的,不是我直接跟他們談 生意,我負責民事責任而已。是何人跟原告他們談生意我也 不知道,員工的地址我無法提供,我找不到人。為何公司會 人去樓空、會跳票我都不清楚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求 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購單影本、收款單影 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被告杰蔚公司之所有退票紀錄(本院卷第56頁)查明無誤 ,且被告黃萬枝因詐欺犯行,刑事部份經本院刑事庭以 103年度易字第1122號刑事案件判決被告黃萬枝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 第41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實。
(二)被告雖辯稱生意往來不是我親自做的,不是我直接跟他們 談生意,是何人跟原告他們談生意我也不知道,為何公司 會人去樓空、會跳票我都不清楚云云,惟均無法舉證以實 其說,無從採信。
(三)即使被告黃萬枝係擔任人頭負責人,惟其既同意其餘共犯



擔任負責人,即與其餘共犯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刑 事上為共同正犯,民事上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按民法第 185條明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 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次按民法第28條亦規定:「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 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因此原告據 以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及法定遲延利 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之規定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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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訂購日期│出貨日期│品 名 │數量│單價│對應證據出處頁碼│
│ │ │ │ │ │(新 │(刑事卷) │
│ │ │ │ │ │臺幣│ │
│ │ │ │ │ │元) │ │
├──┼────┼────┼───────┼──┼──┼────────┤
│ 1 │102年9月│102年9月│燈管(4呎 正白 │100 │380 │一、杰蔚公司詢價│
│ │25日 │25日 │【T8-PB】18W) │ │ │ 單(警卷第47 │
│ │ │ ├───────┼──┼──┤ 頁)。 │
│ │ │ │燈管(4呎 正白 │240 │390 │二、訂購單(警卷 │
│ │ │ │【T8-LH】20W) │ │ │ 第49頁)【訂 │
│ │ │ ├───────┼──┼──┤ 單編號:JW- │
│ │ │ │球泡燈(10W 全 │250 │160 │ 000000-0】。│
│ │ │ │周光 正白) │ │ │三、南帝公司出貨│
│ │ │ ├───────┼──┼──┤ 明細表(警卷 │
│ │ │ │球泡燈(10W 全 │50 │160 │ 第54頁上方) │




│ │ │ │周光 暖白) │ │ │ 。 │
│ │ │ ├───────┼──┼──┤四、南帝公司出貨│
│ │ │ │球泡燈(12W 全 │250 │180 │ 明細表(警卷 │
│ │ │ │周光 正白) │ │ │ 第57頁下方) │
│ │ │ ├───────┼──┼──┤ 。 │
│ │ │ │燈管(4呎 正白 │1 │390 │ │
│ │ │ │【T8-PB】透明 │ │ │ │
│ │ │ │燈罩) │ │ │ │
│ │ │ ├───────┴──┴──┴────────┤
│ │ │ │總金額:未含稅224,990元,含稅236,240元 │
├──┼────┼────┼───────┬──┬──┬────────┤
│ 2 │102年10 │102年10 │燈管(4呎 正白 │300 │380 │一、杰蔚公司詢價│
│ │月2日 │月2日 │【T8-PB】18W) │ │ │ 單(警卷第47 │
│ │ │ ├───────┼──┼──┤ 頁)。 │
│ │ │ │燈管(4呎 正白 │432 │390 │二、訂購單(警卷 │
│ │ │ │【T8-LH】20W) │ │ │ 第50頁)【訂 │
│ │ │ ├───────┼──┼──┤ 單編號:JW- │
│ │ │ │球泡燈(10W 全 │350 │160 │ 000000-0】。│
│ │ │ │周光 正白) │ │ │三、南帝公司出貨│
│ │ │ ├───────┼──┼──┤ 明細表(警卷 │
│ │ │ │球泡燈(12W 全 │250 │180 │ 第54頁下方) │
│ │ │ │周光 正白) │ │ │ 。 │
│ │ │ ├───────┴──┴──┴────────┤
│ │ │ │總金額:未含稅383,480元,含稅402,654元 │
├──┼────┼────┼───────┬──┬──┬────────┤
│ 3 │102年10 │102年10 │球泡燈(10W 全 │250 │160 │一、杰蔚公司詢價│
│ │月8日 │月11日 │周光 暖白) │ │ │ 單(警卷第47 │
│ │ ├────┼───────┼──┼──┤ 頁)。 │
│ │ │102年10 │球泡燈(10W 全 │800 │160 │二、訂購單(警卷 │
│ │ │月17日 │周光 正白) │ │ │ 第51頁)【訂 │
│ │ │ ├───────┼──┼──┤ 單編號:JW- │
│ │ │ │球泡燈(10W 全 │950 │160 │ 000000-0】。│
│ │ │ │周光 暖白) │ │ │三、南帝公司出貨│
│ │ │ │ │ │ │ 明細表(警卷 │
│ │ │ │ │ │ │ 第56頁上下方│
│ │ │ │ │ │ │ )。 │
│ │ │ ├───────┴──┴──┴────────┤
│ │ │ │總金額:未含稅320,000元,含稅336,000元 │
│ │ │ │ │
├──┼────┼────┼───────┬──┬──┬────────┤




│ 4 │102年10 │102年10 │燈管(4呎 正白 │800 │380 │一、杰蔚公司詢價│
│ │月21日 │月24日 │【T8-PB】18W) │ │ │ 單(警卷第47 │
│ │ │ │ │ │ │ 頁)。 │
│ │ │ │ │ │ │二、訂購單(警卷 │
│ │ │ │ │ │ │ 第52頁)【訂 │
│ │ │ │ │ │ │ 單編號:JW- │
│ │ │ │ │ │ │ 000000-0】。│
│ │ │ │ │ │ │三、南帝公司出貨│
│ │ │ │ │ │ │ 明細表(警卷 │
│ │ │ │ │ │ │ 第58頁上方) │
│ │ │ │ │ │ │ 。 │
│ │ │ ├───────┴──┴──┴────────┤
│ │ │ │總金額:未含稅304,000元,含稅319,200元 │
├──┼────┼────┼───────┬──┬──┬────────┤
│ 5 │102年10 │102年10 │球泡燈(10W 全 │700 │160 │一、杰蔚公司詢價│
│ │月24日 │月30日 │周光 暖白) │ │ │ 單(警卷第47 │
│ │ │ ├───────┼──┼──┤ 頁)。 │
│ │ │ │球泡燈(12W 全 │960 │180 │二、訂購單(警卷 │
│ │ │ │周光 正白) │ │ │ 第53頁)【訂 │
│ │ │ │ │ │ │ 單編號:JW- │
│ │ │ │ │ │ │ 000000-0】。│
│ │ │ │ │ │ │三、南帝公司出貨│
│ │ │ │ │ │ │ 明細表(警卷 │
│ │ │ │ │ │ │ 第58頁下方) │
│ │ │ │ │ │ │ 。 │
│ │ │ ├───────┴──┴──┴────────┤
│ │ │ │總金額:未含稅284,800元,含稅299,040元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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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期 │付款銀行 │金額 │
├──┼─────┼────────┼──────┼──────┼───────┤
│ 1 │YA0000000 │杰蔚企業股份有限│102年11月5日│第一商業銀行│新臺幣235,830 │
│ │ │公司 │ │南門分行 │元 │
│ │ │黃萬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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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