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50號
TNDV,104,訴,1750,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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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被   告 方仕凱即樂放創意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4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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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