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楊佩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林義博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林義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68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