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48號
TNDV,104,訴,1748,201511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楊佩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林義博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林義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68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