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5號
原 告 蔡文正即嘉農蔥蒜行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順興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度司促字
第22676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057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