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6號
原 告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3,24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3,86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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