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58號
TNDV,104,訴,1558,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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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58號
反訴原告  徐沈秀娥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阮萬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於本訴提起反訴,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未據繳
納反訴之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11,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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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