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26號
TNDV,104,訴,1526,2015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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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26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被   告 許應登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4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附卷可 參。是以,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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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