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92號
TNDV,104,補,792,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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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梁弘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春堂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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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春堂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