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李青育
被 告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
被 告 林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
第2782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起訴狀聲明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
第111990號之1 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做成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
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5 及7 ,有關被告所獲分配之
金額均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0 元,則扣除被告可分配之金額
後,原告之債權將可全額受償,因此原告可能因其主張變更系爭
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其原本無法受分配之不足額6,864,08
4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864,08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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