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訴訟代理人 蔡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健維、林秋桂、陳銘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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