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56號
TNDV,104,補,756,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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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訴訟代理人 蔡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健維林秋桂陳銘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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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