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54號
TNDV,104,補,754,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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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莊東育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余欣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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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