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42號
TNDV,104,補,742,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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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蕭慰親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鴻凱蕭啟源蕭廖月暇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
,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
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訴之
聲明第3、4項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
設定登記,係屬債權之擔保涉訟,因設定抵押權供擔保之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123萬9,
2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低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1,500
萬元,依上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即以上開土地價值為據,核定為
1,123萬9,200元。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09萬8,2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萬3,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編號│土     地│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平│權 利 範 圍  │訴訟標的價額(│ 總 計  │
│  │       │公尺(新臺幣)│方公尺)  │       │元以下4捨5入)│(新臺幣) │
├──┼───────┼───────┼──────┼───────┼───────┼──────┤
│ 1 │臺南市大內區鳴│350元     │6,649    │被告蕭鴻凱3分 │155萬1,433元 │192萬9,433元│
│  │頭段245-1地號 │       │      │之1      │       │      │
│  │土地     │       │      │被告蕭廖月暇3 │       │      │
│  │       │       │      │分之1     │       │      │
├──┼───────┼───────┼──────┼───────┼───────┤      │
│ 2 │臺南市大內區鳴│同上     │1,620    │同上     │37萬8,000元  │      │
│  │頭段246地號土 │       │      │       │       │      │
│  │地      │       │      │       │       │      │
├──┼───────┼───────┼──────┼───────┼───────┼──────┤
│編號│土地/建物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平│所有權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總 計  │
│  │       │公尺(新臺幣)│方公尺)  │       │元以下4捨5入)│(新臺幣) │
├──┼───────┼───────┼──────┼───────┼───────┼──────┤
│ 1 │臺南市東區德高│2萬4,900元  │101     │全部     │251萬4,900元 │292萬9,600元│
│  │段1321-33地號 │       │      │       │       │      │
│  │土地     │       │      │       │       │      │
├──┼───────┼───────┼──────┼───────┼───────┤      │
│ 2 │同段2389建號即│無      │無     │全部     │41萬4,700元  │      │
│  │門牌號碼臺南市│       │      │       │(房屋課稅現值│      │
│  │東區崇德三十三│       │      │       │)      │      │
│  │街41號房屋  │       │      │       │       │      │
├──┼───────┼───────┼──────┼───────┼───────┼──────┤
│編號│土地/建物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平│所有權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總 計  │
│  │       │公尺(新臺幣)│方公尺)  │       │元以下4捨5入)│(新臺幣) │
├──┼───────┼───────┼──────┼───────┼───────┼──────┤
│ 1 │臺南市東區竹篙│8萬9,200元  │126     │全部     │1,123萬9,200元│1,123萬9,200│
│  │厝段897地號土 │       │      │       │       │元     │
│  │地      │       │      │       │       │      │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609萬8,233元                             │
│   【計算式:192萬9,433元+292萬9,600元+1,123萬9,200元=1,609萬8,23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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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