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劉文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春鎮、郭春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