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莊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傳宗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原起訴請求之標的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及同區
穀興段479地號土地,嗣追加臺南市○○區○○段000○號房屋。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9,886元〔計算
式:(20,600×85)+(13,978×37)+(87,400×27)+511,
900=5,139,88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原告已繳納
46,837元,尚不足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