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38號
TNDV,104,消債更,238,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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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債 務 人 王菀柔
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資料報告書。
二、債務人於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6年 3月6日迄今約3萬元之薪資所得,並未詳述聲請更生前二年 期間(即102年10月至104年9月)之相關收入,請重新詳載上 開期間之相關收入(含薪資所得、利息、補助款、獎金等) 之種類、來源、期間及明確之數額。
三、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五、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僅記載機車(TW3560),惟國人開立 及使用金融帳戶平均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另個 人平日持有之貴重物品、小額存款、保險契約、基金、股票 等具有價值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或僅具殘值,亦屬財產, 仍應據實陳報,故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載,並重 新提出財產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保單、機車車籍資料等﹞供核。如經 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六、請說明有以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 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及債務人、受扶養親屬為是否有 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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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