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
債 務 人 陳柏溢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96年間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 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如已毀諾則請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毀諾原因。又聲請人 於聲請狀表明係因失業而無法按期繳納款項,請詳為說明 係自何時失業?失業之原因?等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 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另聲請人主張於96年間薪水遭其他 債權人強制執行,請釋明該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 。
(二)聲請人父親陳登瑞現年61歲(43年11月15日生)、母親潘 金珠現年為54歲(50年11月29日生),均尚未屆至勞動基 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請說明聲請人父母有何不 能工作而須聲請人扶養之情;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 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 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伍、「依法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中「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欄記載「5,000 元/月」,請說明係指扶養父母2人每月共支出5,000元, 或扶養父母2人每月各支出5,000元,共10,000元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