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黃政憲
相 對 人 方淑貞
債 務 人 徐邦賢即快樂牙醫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含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2年2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債務人於101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 款期限至111年8月22日止;②相對人於101年12月12日邀同 第三人林志明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300,000元,借款 期限至116年12月12日止;③相對人於101年12月12日邀同林 志明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 年12月12日止;④債務人於102年3月5日邀同相對人及林志 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 107年3月5日止;⑤債務人與第三人林欣儀於102年12月2日 ,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7年12月2 日止。前述借款均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前述 借款於①104年9月24日②104年9月12日③104年9月12日④10 4年7月5日⑤104年10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①2,140,144元②7,524,693元③5,167,559元④2,798,223元 ⑤13,598,84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前述借款均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個人借款契約、房 屋借款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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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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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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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北區 │開元段│625 │建│3772.00 │100000分之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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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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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夾│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範│
│ │號│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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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臺南市北區開│臺南市北│19層樓房│73│20│94│平│全│
│ │13│元路485巷11 │區開元段│鋼筋混凝│.1│.9│.0│方│ │
│ │ │號 │625地號 │土造 │0 │0 │0 │公│ │
│ │ │ │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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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開元段3304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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