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436號
TNDV,104,司拍,436,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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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何茂松
      何劉淑玉即何國松之繼承人
      何學逾即何松興之繼承人
      何永智
債 務 人 何興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末按對信託財產 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 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 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何茂松、第三人何國松何松興及債務人何興發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 臺幣(下同)1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 間自民國84年3月24日起至114年3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債務人何興發於97年4月16日邀同第三人何國松、何陳 麗足、相對人何茂松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46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7年4月16日止,②相對人何茂松於97年4月16 日邀同第三人何興發何國松何陳麗足為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1,27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4月16日止,均按期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何興松等人自104年6月16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71,845元②387,510元及 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 何國松已於99年12月25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由相對人何劉淑玉因分割繼承取得並辦畢繼承登記;第三人 何松興已於103年10月5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由相對人何學逾因分割繼承取得並辦畢繼承登記;第三人何 興發已於104年8月3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 信託並登記予相對人何永智,然均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各1件、 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本院家事庭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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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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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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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平區 │妙壽段│476 │建│395.4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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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何茂松、何劉淑玉何學逾何永智權利範圍各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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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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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權│所│
│ │建│ │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有│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 │材 料 及│ │ │ │ │範│權│
│ │號│ │ │ │ │ │ │單│ │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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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1│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 │65│65│13│平│全│何│
│ │1 │安平路714號 │平區妙壽│鋼骨造 │.0│.0│0.│方│ │劉│
│ │ │ │段476地 │ │1 │1 │02│公│ │淑│
│ │ │ │ │ │ │ │ │尺│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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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